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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这个说法的依据是什么。”
曾德源略微回想了一下后,开口说道:“他刚冲进来的时候,双眼猩红,表情狰狞。”
“看上去相当的气愤,应该是知道妻子出轨了,难以接受这个事实。”
“其实一开始他打人的时候,力道是收着的。”
“这一点我能看出来。”
“等傅婷婷被打晕过去,他气也消了不少,但又不知道自己接下来该怎么办。”
“所以我选择这个节点上去进行规劝。”
“很可惜,我失败了。”
“之后你应该也看到过视频,傅婷婷起身就跑,明显是在装晕。”
“蔡星文追上去动手的时候,我看到他浑身颤抖,开口喊话的声音也变得有些嘶哑。”
“显然这是愤怒到了极点。”
“甚至每次砸下去,我感觉都用尽了全力。”
“所以我才说,蔡星文当时的情绪,已经完全失控了。”
随着曾德源的讲述,金胜也在纸上写了几个重点。
原先谷智宇律师在一审的时候,不是没有围绕过这一点来辩护。
只可惜都没有说到点子上。
一直都在周围‘蹭’。
颇有种‘隔靴搔痒’的意味。
这个案子说白了,就是联系前因后果。
对曾德源‘击打’那一下的动机、行为,进行法律上的认定而已。
在治安局、检察署的眼中看来,这叫‘以暴制暴’。
毕竟是用钢制的火嘴钳,从背后挥打了对方头部,造成了‘死亡’这一严重后果。
已经超出了‘必要防卫’的限度。
这时候的‘治、检、法’,就像‘抬杠’运动员。
他们会问:‘你当时为什么不报警’,‘你明明可以打其它部位的’。。。。。
是不是感觉很荒缪,可现实往往就是这样的。
在普通老百姓的认知里,你打人行凶,我上去制止,那叫‘见义勇为’。
但在法律的解释中,却不跟你谈这些。
其实‘见义勇为’,在法律上主要由《民法典》进行调整。
具体的条款是183、184条。
都是一些日常中的民事、治安这一类的用到的比较多。
可涉及《刑法》的时候,基本上会引用第二十条,也就是咱们常说的‘正当防卫’,来进行判定。
判定成功、无罪。
判定过当、过失,那就依法处置。
涉‘刑’无小事、认定需谨慎。
眼下曾德源这个案子,就是一审判定为‘过失’了。
所以懂了吗?
这时候,金胜又继续问道:“曾先生,我看到庭审笔录中,有提到过。”
“蔡星文注意到你们一家三口要走,他直接出言制止了。”
“法官确认了这一点,但却没有问详细的情况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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